人民检察院有什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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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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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03:35
*的职能是: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的职能是:
1.审查逮捕。对*机关侦查的案件、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
2.公诉。对*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3.刑事诉讼监督。对*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4.刑事执行监督。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控告申诉检察。对妨碍辩护人和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控告,进行审查监督;对不服人民*不批捕、不起诉等刑事终结处理决定,不服人民*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进行监督纠正;办理刑事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
6.侦查权。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待刑诉法修订后才能确定)
人民*的职权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条?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