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领养的女儿结成配偶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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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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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23:21
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无法直接实现的,因为养女是法律上的女儿,因此没有办法进行结婚登记。如果要结婚,需要先解除收养关系,再进行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亲生父*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也应适用于养父*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__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