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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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31
1、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该重新协商签订。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可以自由进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即可。因此而产生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至于工商局说需要股东会决议本无依据,但基于其实践操作,必须提供的话也不难。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没有,就股东会决议的做出,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啊,比如:AB持股已经达到65%,如果召开股东会,肯定会通过的,即便CD不同意,所以可以召集股东会并通过决议。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32
就目前内容看,AB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乙可将AB列为被告。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32
1应该以股东会协议为准,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变更为股东协议决议内容,不然就的重新开股东会追认。2在股份转让协议被追认生效情况下,乙只能按ab受让乙那部分未出资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