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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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6:32
票据行为效力的有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