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医保卡全国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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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3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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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15:07
新疆的医保卡不能全国通用。
其他地区建立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医保卡可以异地使用,还没有扩展到可全国使用的程度。若其他地区未建立上述制度,异地不能使用,只能在本地使用。
医保卡使用范围是:
1、医保卡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和现金支付;
3、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综上所述,虽说医疗保险是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保卡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所以具体的医保*也会存在差别。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待遇核算标准、报销比例等都是不同的,因此医保卡只能是在省级参保地内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