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1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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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3:29
1、先以 合伙企业 承担 债务 。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 合伙人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 责任) (1) 连带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 债权人 偿还,不管自己在 合伙协议 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 合伙企业法 》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 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