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0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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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0:01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如: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以上学分者。
3.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一般院校申请转入重点院校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属本学院内转专业,则由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厅批准)。
3.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5.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