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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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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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1:49
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那么对于这些特殊情形该如何处理呢?1、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2、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管辖的,人民*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3、被告以受诉人民*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4、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