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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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09
解决社会倾销,需要在全球化治理的框架下进行。以上在对“社会倾销论”逻辑矛盾的分析中,就暗含了这样一个结论:依靠“社会倾销论”者提出的贸易制裁办法,不仅不可能解决社会倾销问题,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甚至会导致“脆弱的全球化”*崩溃。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低的劳工标准,特别是童工问题,是与贫困相关的。发达国家经济、技术实力雄厚, 它们往往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下、工作劳动的设备简单,如果富裕国家坚持推行在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化,坚持将环境问题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发展中国家便宜的劳动力成本的竞争优势就将丧失,南北双方间的贸易增长前景必将十分黯淡。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其经济实力得不到加强,最终导致其经济、社会等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强制推行一致的“社会条款”,必将干扰自由的国际贸易,使得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发展中获益的机会减少,最终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问题进一步向反面转化。
对发达国家来说,比较优势原理已明确的论证了各国存在比较优势差别,并以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增进整体福利水平,对贸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从消费角度看,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更加便宜的产品,相当于提高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所以,一味地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必将损害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正如著名学者巴格瓦蒂所说,试图一石(贸易条约和机制) 击二鸟(社会进步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 的做法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经济全球化的不均衡发展,产生了诸如南北差距扩大、劳资矛盾激化等各种伴随现象,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任何局部的、片面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都不可能达到根治的目的,社会倾销问题也一样。社会倾销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劳资矛盾的激化,解决社会倾销问题,应从对资本力量进行约束入手。但在现代国际分工体系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大多集中在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虽然大的*公司都来自于发达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主体却是*,其判决也是针对*做出的。因此,若单单利用贸易制裁来解决社会倾销,相关的*公司不会受到惩罚,这些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将其投资从发展中国家抽出,这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使对资本进行约束的愿望彻底落空。所以,劳工标准的提高,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发展经济,而不是贸易制裁。
总之,社会倾销的核心问题是劳工标准等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从长远看,所有国家都要实施统一的较高的劳工标准,以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这只是一个奋斗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逐步进行,否则可能会欲速则不达。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国内相关标准,积极而又稳妥的推动与国际劳工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的接轨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贸易伙伴国出于贸易保护需要对劳工标准、社会条款等的滥用。
社会倾销问题,是以市场为基础、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全球化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必须放在全球化治理的整体框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