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8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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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6:21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讲,一是民主制度的构建,二是其他制度的配合。一、民主制度首先,必须承认民主有其自身的局限,它从来不是意在提供最佳*方案的制度,而是论证*正当性的需要的产物,也即人民主权被广泛接受,导致民主制度的盛行。但是民主制度的一些细节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多数人的*或者lz所谓众愚*。这些设计当中最重要的是 代议制 。“人民是主人,但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干的仆人”。通过代议制将茫茫大众转化为几百或至多几千名议员。而代议制中,最终要的设计则是 竞选 。竞选制度必须尽量鼓励参选人员之间理性、公开的辩论,使得*问题借此得到充分的讨论,而且基本可以保证这种讨论一方面保持在较高的理性层次,另一方面吸纳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除去代议制本身以外,代议机关还会设置众多 专门委员会 ,可以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委员会或者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独立运作,就不适宜公众和议员讨论 专业问题 向代议机关提供报告,作为后者决策的基础。二、其他制度的配合如前所述,民主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正当性问题,而如何达至善治,则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先说 分权制衡 。虽说由于民主正当性的要求,在绝大多实行分权的国家中,代议机关履行的立法权依然高于其他权力,但是立法权也并非不可通过分权加以*。比如很多国家都规定议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国家元首签署才能生效,而国家元首可以拒签法令、甚至提出重组议会。另外分权制度本身也意味着立法不必承担所有国家任务,不必细致的解决所有问题,在执行性和专业性问题上,它必须将国家任务委托给其他国家权力。如果说拒签法令依然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那么 宪政与法治 就贯穿了国家的全部*生活。宪政要求国家*依照*运行,任何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要受到*的规制。首先必须搞明白,立法机关不是立宪者,一个国家诞生之初往往先产生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立宪会议,制定*,确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然后再据此进行大选,产生立法机关。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受*规制。虽然立法机关一般具有修改*的权力,但是受到两方面制约,第一,*修正案往往需要特别多数,而非简单多数的同意才能通过,第二,*中一些条款不允许修改,尤其是关于基本权利保护和基本*制度的条款,这和下面讲到的司法审查一起构成了对于民主*最大的钳制。以上表现的是*作为确立基本*制度和公民权利的*文件的属性,而现代国家往往更加强调*作为“法”的一面,也即 *的司法适用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作为法律渊源直接被用于个案的判决,第二,有权机关依据*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第二个方面,也即通常所讲的 司法审查 与我们现在的讨论关系更加密切。有权对议会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关一般需要*解释权,有的国家通过最高*,有的国家专门建立**或者*委员会来完成这一任务。这些机关的任职人员往往与选民和议会政党之间有较大的距离,其职位不受或较少受到民主制度的影响,因此保持了一种贵族*的特性,他们的决定往往更加冷静、在*上往往更加保守,这些特征正好可以制衡冲动的*。以上描述并不完善,挂一漏万。总结,民主不是完善的制度,但也不是简单的多数决。现代国家也不是简单的“民主国家”,而是混合政体国家。民主的最大意义在于正当性论证,在于监督作用,在于社会整合而不在积极提供并保障善治。最后,看了前几个答案,对于 民主与国民素质 的话题我觉得有必要进行一些补充。开门见山地说,我反对以国民素质为借口否定实行民主的可能性。民主与国民素质,孰为因?很难想象*国家中国民在公共*的讨论中可以表现出高素质,因为他明白,他的话不可能对现实*和自身生活产生什么影响,他说出口的不过是一种宣泄,而非负责任的讨论。 只有在民主国家,*见解才可能被平等而自由的讨论,相关的背景知识和论辩技术才可能成为大众教育的一部分,公民才可能本着对自我负责的态度去关心*,所谓“公民素质”才有可能提高。 所以期待先提高国民素质,再实行民主,是不现实的。民主是*正当性的一种论证。 只有真正理解这句话,才能明白什么是民主、为什么民主、怎么民主。题外:私以为*辩论中所需要的素质和科学知识、个人道德水平并不完全相关,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无关。科学家和道德楷模的*见解也可能很幼稚。在*讨论当中最重要的素质是一种审慎的实践理性(即关于规范性问题,也即关于应然问题的思考)和躬身反省卓尔不群的独立意识,在*讨论中最要不得的是误以为*生活当中存在某种“客观规律”,或者由己推人的道德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