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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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49
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49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50
正规进口产品,国家有明文规定,其包装标志上必有中文标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50
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