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31 12: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0:21
法律中的三性指的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真实性:
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规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对形式真实的要求。
二、关联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的表述是“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对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要确认证据自身能证明的事实;
第二,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诉争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
第三,判断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
三、合法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的表述与《民诉法解释》第104条基本一致,均要求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包含主体合法、来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证据的“三性”简介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一、证据的“三性”简介: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需要明确一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
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