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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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1:43
这个新闻我专门看了,通过仔细地研究一些新闻记者的消息,并且去宁波市企业信息网查了,后来又在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上也仔细地观察。并未发现记者所说的16年2月17的处罚记录,而且它前后的也都看了几十条 总数是10页,均未发现处罚记录。这就说明,曾经有过,被消除了,而是未曾有过,但是记者既然发现并且登出来,说明还是有过记录的,我们通过分析只能选择相信记者,另外凤凰网对在*一行的主角溜腿一事也做了采访,侧面反映是有其事的。 那么我们对此事应该如何解读呢?首先允许我对象山县药监局的人表示敬意,看到了公示信息上面他们的敬业精神。但是另一方面对这个老倪膏药罚款80万,这个是不是处罚过重了呢?一个卖膏药的作坊,注册只有3年 ,冒充30多年的实体店历史,这一点我认为一些*管理人员那时可能尚未出生,对此严重不安和痛斥,个人以为虽然3年的注册,但是研制和销售早已进行了许多年,虽然当时没有注册,在家私自出售膏药但是难道不是实体么?还有既然膏药取得了老倪的商标权,自己经销的有独自个人店面特色的医疗器械为何不能选择贴上自己的商标呢?何况已经申请了,不过是没有批下来而已,如果办事人员痛快点,恐怕3天就应该批下来了,还不是你们这些药监局的人从中作梗么?还有什么? 总之这件事,我认为药监局的人处罚过重,之前连警告都没有,你们是眼红人家给员工发了10辆汽车,没给你们发吧。罚款80万,你们有什么法理依据呢,人家卖膏药,如果因为膏药的原因出了医疗责任事故,有人投诉告到了你们那里也算。。总之一句话,处罚过重,过重,过重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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