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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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3:07
法律分析:申请程序如下:
1.首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然后村(居)民委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并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后,对符乱则纯合条件的申哗咐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三天以上;
4.无异议之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事处审核;
5.乡(镇)*、*盯此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乡(镇)*、*事处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话,县(市、区)民政部门就会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发放,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