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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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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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6 13:21
投靠岛内户籍子女: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需子女一方登记为厦门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厦门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本人或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
4、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父母年龄满80周岁的,投靠厦门户籍子女不受以上条件*。
投靠岛外户籍子女: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厦门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本人或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3、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复婚或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3、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房产属被投靠子女配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结婚证》
5、在厦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