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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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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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23:12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人民*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5、由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