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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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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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0:55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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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0:56
一、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如何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同时,还需要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概念
《解释》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概念。
一般债务利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譬如*判决债务人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但并不是所有含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都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案件中,*一般只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需要多支付的利息。
四、构成
(1)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2)生效判决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五、基数
由于法律没有界定迟延履行债务的内涵及外延,各级各地*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时,标准不一:一是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二是以债务本金加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为基数;三是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之和为基数。
《解释》统一了基数范围,明确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仅为债务本金。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金钱给付义务"限缩为债务本金清偿义务,防止对利息计收逾期罚息产生复利。
六、标准
此处的"标准",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息率。最高人民*之前的解释将其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在计算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后,采用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固定利率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0:56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同时,还需要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挑战者之旅:
《最高*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利息是指在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给付法定利息。保函有时但确实很少规定,付款必须在付款请求提出后的某一时间之内实施,这一时间通常为3—30天不等。应该强调的是这一时间应该从开证行确认付款请求与保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相符时起算。
如果保函中规定了付款时间条款,很显然对受益人是有利的。当开证行迟延支付时,保函也会规定迟延支付的利息比率或参照标准。规定付款时间和迟延利息条款的另一动机是打消申请人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来迟延付款的企图。
在申请人获得了禁止银行付款的诉讼保全临时禁令的情况下,约定一个利息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直到禁令失效前,银行不能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实践表明申请人获得禁令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保函的准据法,受益人在该禁令生效期间所受到的利息损失,不能要开证行负责,此时如果保函有规定迟延利息条款,就要按照该条款办。
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
1、执行中止阶段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理由为,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工作才继续进行,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
律师认为,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应当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2、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由于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是因为义务人的拖延而造成的,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律师认为,执行和解通常是权利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为了增加债权尽快实现的机会而作出一定的让步,当义务人不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以致案件恢复执行时,不应当使权利人因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实体权利的损失。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0:57
一般来说,商事活动中,迟延履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你迟延履行了多少天,如果是贷这么多天的款,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多少,按这个利率计算)。
对于行政活动中,迟延履行,一般都有相关法规规定相关罚金,一般为日3%。
对于行政活动中的滞纳金,一般如延迟纳税等,按日万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