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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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15
主题: 您好,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广州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入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是不是没有试用期?在广州市人事局2009 年出版的蓝色人事工作书里面的第47页提到:“应届的研究生和博士进去事业单位后不执行试用期,但是又提到初期工资应不少于6个月?” 2.请问试用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如果对事业单位里的应届研究生和博士生是有试用期或者见习期或者初期工资,请问时间是多少个月?有没有上限? 3.对试用期、见习期或者初期工资应该达到转正后同等岗位最少的百分之多少? 黄(先生)收件人: 黄先生主题: 您好!根据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换言之,应届的研究生和博士进去事业单位后也同样执行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