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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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47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就是非自然人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的批准;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宅基地的三条红线: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47
2020年宅基地买卖最新*解读如下:
宅基地是农村很常见的一类土地,很多时候农村人都会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对于宅基地也有很多*,宅基地最新*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接下来关于2020年宅基地买卖最新*,欢迎大家阅读!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提请全国*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
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