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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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4 13:18
这是西周不同于夏商的特点之一,也是西周礼制健全的一个标志。当时,禁止同姓结婚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在生理上,“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人们已认识到近亲通婚对后代身体的不良影响;在伦理上,“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在*上,“取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附远”即用联姻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其统治;在信仰上,“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人们把近亲结婚所生的畸形儿视为不祥的征兆,担心带来灾祸。因此,当时对同姓结婚的问题比较重视,视同姓相婚为“非礼”行为而加以谴责。有时贵族买妾,如不知其姓,还要占卜一番。如《礼记·曲礼》所说的:“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其实,随着年代的推移和姓氏的变更,同姓未必同宗,亦非近亲。于是,“同姓不婚”的生理意义早已丧失。春秋时,同姓相婚仍被斥为“非礼”。但这种“非礼”行为并不罕见。甚至连周公的后裔鲁昭公也曾娶同姓女。秦汉以后,儒家思想上升到统治地位, "同姓不婚”的原则又重新受到重视。晋代武帝因鼓励增殖人口,不禁同姓之婚,是个例外。《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宋代与唐同。明、清律改为“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以“同姓结婚”而涉讼的案件很少发生过。即使因其他原因而被发现,司法官吏既不追究也不*迫离异。这种不干涉态度是有理论根据的,即《大清律例》所谓:“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