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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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8:53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地域管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