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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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07:02
无权 代理 的情形主要有: 1、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3、当事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 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