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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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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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17
(1)我国继承法有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其丧失继承权。乙杀害陈某,其继承权丧失。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子女)代位继承。因此顾华作为丙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某虽已再婚,但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是可看做第一继承人。
由于陈某未立下遗嘱,按法定继承,陈某遗产由陈某的其他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得继承。因此陈某遗产由其妻李某,长子甲,外孙女顾华与女婿顾某共同继承,每人1/4。
(2)李某留有遗嘱,那么李某的遗产就按遗嘱办。不过李某所留遗嘱“乙不孝,平房8间在我死后全部留给甲。”部分无效。由于8间平房是李某与陈某婚后所建,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的一半是作为陈某的遗产继承,李某只可处分其享有的一半房产+继承自陈某的1/4房产。因此甲继承李某所享有的房产而非全部。
(3)为了好分割,假定8间平房市价一样。8间平房为陈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与李某各享有4间产权。陈某去世由李某,甲,顾华,顾某均分其遗产,每人1间。李某去世,李某的遗产为5间房产。由于留有遗嘱,这5间房产归甲继承。
因此顾华,顾某每人1间房产。甲享有6间房产产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17
(1)陈某继承人应为李某、甲、丙女,顾某若尽了主要照顾则可适当分配。
(2)李某的继承人应为甲。
(3) 8间房屋发生两次继承,如下:
陈某死亡时发生第一次法定继承,李某继承4间,4间由李某、甲、丙女继承。
李某死亡时发生第二次继承(遗嘱继承),但甲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李某的5间。
以上仅为依据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法律工作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18
陈某被杀害 遗产首位继承为李某 *会按情况分配
李某遗产继承者为甲 因为遗嘱已说明 乙故意杀人已无继承权 丙已死
个人觉得顾某照顾李某陈某生活 李某应该会在遗嘱说明分给顾某部分遗产
否则太不是人 法律上8间房归甲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19
这里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一次是法定继承,一次是遗嘱继承。
先看第一次继承:1、陈某被乙杀害,乙丧失继承权。李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8间平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李某先分得4间。2、甲尽到了适当的赡养义务,有继承权。3、丙先于陈某死亡,这样就发生了代位继承即由丙的女儿顾华代位继承丙的那部分财产;顾某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赡养的义务,顾某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第一次继承中李某先分得4间,剩下的4间由李某、甲、顾某和顾华平分,每人各得1间。
第二次继承:属于遗嘱继承。既然李某写有遗嘱那就得按着遗嘱的内容来析产。但是这份遗嘱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因为李某只享有8间平房中的5间,对于另外3间,她是无权处分的。因此,最终甲可以获得6间平房,顾某和顾华各得1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