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应当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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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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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3:24
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2 15:05:52 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端正党风,严肃政纪,保障我院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据党规、政纪进行处理,真正达到教育与惩处双重目的。
第三条 我院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调查处理我院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以及全院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法令、法规的情况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二)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我院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教职工个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审理违纪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事宜;
(四)受理复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违纪案件及申诉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保持和加强同上级执纪机关的联系与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学院纪检、监察统一立案,分级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院纪检委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院*、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院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分为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四个阶段,同一案件不能由同一人员调查、审理,实行相应的分工和交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机关批办,其他单位移送和院内个人(单位)反映、检举、控告以及违纪人员的申诉,均应受理。
第十二条 对群众来访(检举、控告)应认真接待,对来访信件应仔细审阅、归纳,并附上原件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十三条 凡受理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和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经受理人员初步了解后,认为被举报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案件的,应写出立案建议,经纪检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违纪案件立案报告表》,分别采取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承办,联合办案,协助办案或直接交由部门办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凡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下列范围分*:
(一)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下列违纪案件:
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违纪案件;
2.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3.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4.其他认为需要由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的违纪案件。
(二)院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查处的违纪案件:
1.助教或相当于助教职务人员的违纪案件:
2.一般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违纪案件;
3.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违纪案件。
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查阶段,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
第十六条 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情况,经初步核实,由院纪检委直接报告班子主要领导人和上级纪检委,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七条 立案后,案件的承办单位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纪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进入调查阶段后,调查人员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了解情况,核实违纪线索,必要时,也可直接找被调对象或当事人谈话,并将学院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被调查对象或当事人。
第十九条 在组织决定违纪人员停职检查期间,可依据案情,由人事部门决定减发、扣发或停发当事人的院内津贴或工资。
第二十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证据。
(一)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司法机关以及本案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二)收集证据,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三)调查证人或找当事人谈话,必须个别进行,严禁*、供、讯,禁止用座谈或会议的形式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的办案人员参加;
(四)收集证言要经本人认可,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
(五)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进行鉴别、识别,防止假伪证;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的原件;
(六)涉及到有关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并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案件查明后,需要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院纪检委案件审理组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 只有当事人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核实的,不能定案;当事人拒不交待,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终结,审理组要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处分建议,并将调查报告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送院纪检委集体审议决定。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要根据违纪对象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学院*、行政或院纪检委作出,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处分决定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查处案件的对象,凡属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及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处理意见,移送学院纪检委处理;属非党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学院监察机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从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院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学院执纪部门应予受理,并按程序负责组织复查。
在复查中,要严格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防止新的冤、假、错案。如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维持原处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如处分不恰当,申诉有理的,应当改变或取销原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不服从处分的申诉,如果没有新的违纪事实或在审理前被遗漏的事实,不得加重申诉人的处分。
第五章 结案与回避
第三十一条 案件作出处分决定后,由调查组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纪委领导同意方可结案。
第三十二条 结案立卷工作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立卷必须做到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装订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者。
前款规定,亦适用于案件的鉴定人和研究该当事人处分决定的院领导及部门领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但必须说明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回避,不得中止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申请回避按下列方式决定:
(一)学院领导的回避由院*决定;
(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院领导决定;
(三)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学院纪检委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凡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