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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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1:25
一、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1 、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 、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3 、 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
二、 宅基地使用权 的相关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取得使用、转让应当遵循下列条款: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宅基地审批手续。
4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后果
1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 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宅基地上建立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标准,不能超出规划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