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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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21:02
向税务局申请红字*(即负数*),经同意后,在本月把上月错的*作红字冲正,再重开
记账的话,也是在本月把错的凭证红冲,在把正确*的信息记账就行了
1、上月账上只做10万元收入,税按20万元缴,本月填开具红字*申请表,带上作废的一式三联*,到税务局申请开具10万元红字*,本月税按减去10万后缴。也就是说会计账按实际*做账,税按税控机里的金额缴。
2、购的小车公司使用,以公司名义上户,当然可以入固定资产,还可以折旧和报销油费之类的,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至于过户、报废那些跟个人的差不多。
另外按税法规定小车折旧最低4年,平均年限法。
1、如果你们只是代开,税款将来要由生产厂家来承担,也就是还给你们。那做: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2、如果相关税费由你们来承担,那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库存现金
代垫的那笔费用: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其他应付款-生产厂家
借 应收账款 10万
营业税金及附加 4330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万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330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330元
贷 银行存款/现金 4330元
原则上税务局是不能根据这张错误的*计征车购税的.
这样的问题很少遇到,但出了这样的问题,还是要向征收车购税的税务局协商处理,请求该税务局撤销这笔业务.
一般来说,以异地加工点为会计主体,单独进行核算,并于月末编制会计报表后,与总公司报表汇总或合并。
如果业务很少,也可以将单据传回总公司入账,但比较繁琐,而且容易丢失单据。不太容易满足会计的及时性原则。
像这种情况可以申请退税或者在以后月份中抵税
可怜兮兮~~
首先说国际贸易中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用途使用不同的*,不同的*名称表示不同的*种类,缮制时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常见的*种类及缮制方法如下:
(1) 商业*:若L/C规定为INVOICE(*)、COMMERCIAL INVOICE(商业*)、SHIPPING INVOICE(装运*)、TRADE INVOICE(贸易*),一律可按商业*掌握,一般只需将*名称印为“INVOICE”字样。
(2) 详细*:若L/C规定“DETAILED INVOICE”,则如果*内印有“INVOICE”字样,前面须加“DETAILED”,*内容应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详细列出。
(3) 证实*:证实*是证明所载内容真实、正确的一种*,证实的内容视进口商的要求而定,如:*内容真实无误、货物的真实产地、商品品质与合同相符、价格正确等等。如果L/C规定“CERTIFIED INVOICE”,*名称应照打,同时划去 *下通常印就的“E. &. O. E.”字样,通常在*内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 CORRECT”。
有些国家对证实*规定有一定的格式,作为货物进口清关课以较低关税或免税证明。有些地区的进口商凭证实*代替海关*办理清关或取得关税优惠。有些进口商凭证实*证明佣金未包括在货价内,借以索取价外报酬。
如果L/C规定“VISAED INVOIE”(签证*),并指定签证人,则需由签证人在*上盖章签字作签证,并加注证明文句,若证中未指定签证人,则以出口国商会作为签证人,其余与证实*同。
(4) 收妥*,或称钱货两讫*:若L/C规定需“RECEIPT INVOICE”,则照打名称,并在*结文签字处加注货款已收讫条款:VALUE/PAYMENT RECEIVED UNDER CREDIT NO.××× ISSUED BY ××× BANK。这种*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多采用,其目的是以商业*代替货款收据,而不需再开立汇票。因汇票在有些国家需贴印花税票,一些进口商为免除印花税负担,也要求提供这种*。
(5) 厂商*:厂商*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表示出厂价格的销货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及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若L/C要求“MANUFACTURERS INVOICE ”,*名称应照打,且缮制时应注意:(a)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日期。(b)价格为以出口国币制表示的国内市场价。填制方法与海关*同,但应注意出厂价不能高于*货价,应适当打个折扣(一般按FOB价打九折或八五折),以免被进口国海关视为压价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巨大损失。(c)*内应加注证明制造商的语句“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D”。(d)抬头人打出口商,但出单人为制造厂商,应由厂方负责人在*上签字盖章。(e)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因此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厂商*不必缮制唛头。
(6) 形式*,或称预开*:主要用于供买方接受报价时作参考,或签约后向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时使用。它是卖方应买方要求,在成交前开立的非正式参考性*。其中的价格仅为估计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且对交易双方无最终约束力。正式交易还需另开正式*。
若L/C规定需“PROFORMA INVOICE”,制单时名称照打,且*内注明“供商人申请许可证”或“本交易以卖方最终确认为有效”等字样。一旦买方接受形式*,即为一张肯定合约,双方依形式*内容办理各项业务。
(7) 样品*(SAMPLE INVOICE ),又称小*:是卖方向买方寄样时出具的清单,供进口报关时使用。
(8) 领事*(CONSULAR INVOICE):领事*是出口方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并经领事馆签章的*。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规定必须凭领事*进口,或用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凭以明确差别待遇关税;或凭以核定*售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倾销问题。领事*属官方单证,格式一般相对固定,但有些国家仅要求卖方出具的商业*上须由该国领事签订,这种*称为领事签证*(CONSULAR LEGALIZED INVOICE)。领事*中应注明的内容视L/C上*认证条款而定,一般须注明“装运货物系××(出口国)制造/出产”。
(9) 寄售*(CONSIGNMENT INVOICE):是货物寄售时卖方开给买方作为定价依据的*。
(10) 海关*(CUSTOMS INVOICE):海关*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因此,又称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简称C. C. V. O.)。
海关*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专门固定格式,使用时要注意不能混用。有些国家允许以海关*替代商业*。在缮制时应注意:如成交条件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CIF货值相等;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二者不能为同一人,个人签字须手签方有效。
当信用证仅要求海关*,但未规定该海关*的填具内容时,即使受益人提交的该项*上有许多栏目被漏填或填写不全或误填,只要与其他单据不相抵触,开证行都没有理由拒付。
由于海关*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目前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有减少趋势。
然后国际贸易中的*计算方法CIF+关税税金)*17% 有的商品还要加上消费税
(CIF+关税税金+消费税)*17%
如何卖给对方*,这个还用问额。=。=+
*是普通*,不需要验票,在进行申报的时候直接全额抵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