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高管在别的公司任董事、独董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之类的职务,需不需要通知本公司或经过本公司同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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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1:47
对于上述情况不但要通知本公司还要经本公司同意。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时,并不是将用工单位的权利排除,用工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单位的一些内部规定制度,用来约束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秩序。只要此规定制度不违反法律并将之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对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一般公司对兼职都是明令禁止的,一般都会制定《员工手册》、《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等文件中作出明文规定,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对每位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在外兼职,如果在外兼职,那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定解除权。行使该法定解除权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另外根据《公司法》(2006)第70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在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管在外兼职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1:47
只要不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工作,没有义务通知公司,更不需要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