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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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05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审查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接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 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 逮捕通知书 》,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人民*进行讯问,并由人民*、人民*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