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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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6:33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是:在代理行为中的名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直接代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并且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其本质特征在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与隐名的间接代理。(一)显名的间接代理1.特征。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显名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第三人于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2.法律效果。(1)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即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而不是受托人与第三人。(2)作为例外,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二)隐名的间接代理1.特征。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隐名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第三人于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2.法律效果。(1)原则上,以隐名间接代理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与委托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2)作为例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隐名的间接代理方式所订立的合同,经一定的程序后,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①委托人行使介入权。(a)介入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合同订立后,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此时,第三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b)介入权的阻却事由。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该合同只能对受托人和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权。②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且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a)选择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第三人一旦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则委托人直接承担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b)如果第三人并不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则该合同当事人依然为受托人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