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与出纳员是亲属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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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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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29
1、财务主管与出纳员是亲属是不合适的。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3、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30
当然不合适的,《实施办法》中的第二条,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有夫妻关系的,直系血亲关系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30
当然不合适,会计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的,因为责任不同,本身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起互相监督的,是亲属还怎么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单位负责人面临财务失控等不利因素,因此不合适。不过是个体就例外喽!
————热心财务人员(同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31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正规的公司一般也不这样的。但是如果大家都能相信他们能秉公办事的话也无大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31
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有以下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具体可参照http://www.51cnkj.com/kjfg1_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