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年征地的养老保险和单位的养老保险怎么处理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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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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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7:50
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解读
一、调整依据
根据《市*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同意,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二、调整对象和办法
(一)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58元(31元普调标准+27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二)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6%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高龄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增发30元、50元、70元调整为40元、60元、80元。
三、实施范围
成都
四、调整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