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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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7:41
现实问题
邱某开了一家床上用品商店,因未及时收回账款导致资金紧缺,不得不向骆某借款10万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骆某应于订立合同当日将10万元转入邱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邱某会在3个月后本金加利息一并还给骆某。但是在双方签字后,骆某迟迟不将该笔钱款转入邱某指定的账户,经邱某一再催促,骆某才于一个星期后转账。当邱某向厂家订货时,被告知短短几天内,因纺织品原材料涨价,床上用品也陆续涨价,邱某一下子损失了不少。于是,邱某起诉至*,要求骆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会支持邱某的立张吗?
律师解答
对于骆某来说,虽然最终还是将钱转账给了邱某,并且根据合同的约定,也只是延迟了短短的一个星期。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邱某是否有权利要求骆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基于邱某的损失确实是因为骆某迟延借款所造成的,所以骆某应当赔偿邱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