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8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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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4:26
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第十三条和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因为孩子淘气,就体罚幼儿,这种错误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保*》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宴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教育单位或个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