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动产抵债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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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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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2:44
问:我公司通过*判决,以评估价值并经*判决书裁定的价值300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顶欠甲公司500万元的债务,该土地及房产原帐面价值200万元,请问我公司申报交纳土地*的计税营业额是300还是500万元?税务机关坚持说500万元,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月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对以*判决书裁定的价值300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顶欠甲公司500万元的债务,我们理解相当于取得了豁免500万元债务的收入,结合有关因素,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