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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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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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1 01:20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在财政、 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规的行为,违反财*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规行为的单位, 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 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规款额的五倍。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 ( 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 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第五条 对违反财*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非法所得;
(二) 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 冲转有关的帐目。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超越权根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规款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足十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规款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足十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规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规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