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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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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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1: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行*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施行满两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条 市*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法制机构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市*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市*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当年可以公布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当年内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所属工作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法制机构提交立项申请。
市*法制机构根据市*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规章初稿;
(三)调研报告;
(四)法律*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需,是否必须以规章的形式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
(二)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
(三)制定规章的可行性,即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是否理顺,制定时机是否成熟;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发布征集规章项目建议的公告,广泛听取规章制定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法制机构提出规章项目建议,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论证。对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超越规章立法权限范围的;
(二)上位法已经就该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
(三)属于纪律、*、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事项的;
(四)时机尚不成熟或者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四条 市*法制机构根据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研究论证等情况,确定立项项目,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经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