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8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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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4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得停止执行判决或裁定。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3)伪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而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