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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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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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7:42
第一,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种类很多,标的也各不相同。上述合同中的“新鲜蔬菜“即为合同的 标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间有交易习惯——甲“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种类为大白菜、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第三,对于双方的纠纷,各方最好通过协商和解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毕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各自退让一步,尽快处理小白菜。协商不成的或起诉或申请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合同约定条款存在异议的解释问题.这涉及合同议义的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是对既已成的合同确实何谓内容的一种作业.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文*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守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此处"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指的就是文*释.
对文*释规定应作如下理解:第一,如果词句是一般用语,就应当按照一般的通常的含议来理解.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第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已明确同意合同条款所表达的是一种意思,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来进行解释.第三,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
综上所述,合同解释有时仅凭文*释,不能正确阐明合同条款真实含义,必须与其他解释规则结合起来使用, 本案应当按照当事人曾经共同接受的易洗的白菜和罗卜为标地物,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守信原则,在协商,仲裁无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7:43
就是合同涉及的内容 比如采购合同 那么被采购物就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7:43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物就是“蔬菜”。
本案中对合同标的产生的争执明显是对“蔬菜”这个物的误解严格来说蔬菜是指包括小白菜在内的许多种类如果合同不规定蔬菜的种类送任何蔬菜都不算违约所以本案问题在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标的种类不明确但是乙公司如果是长期供货关系应当知道甲公司要求的蔬菜种类因此也有过错所以建议双方协商退一部分货乙公司另外补足其他种类的货如有损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