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六十三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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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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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9:26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这里【有关行政部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下属机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不独立行使财产执行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10:44
目前,该法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我看到些材料上的解读,一般的认为,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其中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指的应当是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按照通知办理,可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