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离婚协议写房子不能转赠,要是后面房贷一起承担,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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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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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04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更正登记之前是否有权撤销
婚姻家庭
探讨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张某三为尽快离婚,将与李某四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八岁的儿子张小小所有,在房屋符合办理过户至张小小名下的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张某三与李某四配合儿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张某三与李某四平均承担。
在房屋未办理过户之前,张某三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约定归孩子所有的案例十分常见。一部分人是因为想尽快离婚,又不甘心将财产给对方,便采取折中的办法,将财产约定给孩子。
一部分人是为防止财产归对方,一方未来再婚后,损害孩子的利益,因此采取约定财产给孩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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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案例后,大家觉得*会如何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结合本案,房产仍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尚未变更登记至儿子张小小名下,房产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张某三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既然双方对财产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而且也不存在法律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应当有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张某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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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是特殊的协议,有较浓的情感色彩和人身属性。本案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张小小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通过协议离婚而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现,其赠与财产的行为也就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也足以证明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相信大家也都会赞成第二种观点,实际上*也会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判决。否则,如果动辄任意撤销,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容易导致社会风气败坏,诚信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6:04
对于离婚与财产的分配,如果属于婚前所购买的房子,无论谁承担房贷,况且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都是没有分割屋产的权利;倘若是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夫妻对房产有权共有,也就是对房屋是有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