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人是否有权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1:25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5:53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该房产,都需要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与会代表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虽然只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不予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理论角度出发,买受人没有义务审查出让人是否结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依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登记人有权处分房屋,且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亦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已取得物权,应予保护;如果第三人未取得物权,可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赔偿。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仅此一套房屋且用于居住,应认定合同无效。如非此种情形,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5:53
夫妻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法律规定须经夫妻双方同意一致才能对财产进行处分。但若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却不知道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行为,则此处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这有专门的制度进行规定,善意取得。总的来说,登记人无权处理,但第三人却有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5:53
夫妻共有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存在,处理需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但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