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不了的爱情忠诚协议可以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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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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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1:43
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中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约定,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谁出轨谁赔偿,谁出轨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不好理解的是,忠诚协议一定有效么?
首先协议不一定有效。比如*协议,就算是白纸黑字签的死死的,但是违反我国法律,协议无效,签了等同没签。
那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呢?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摘抄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某判决文书原文。)
请注意!目前学界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至今没有统一认识,所以别再笼统的问忠诚协议有没有效这个问题了,没人能回答。
但是!通过我个人非权威分析(主要是对裁判文书及相关文章、案例分析),我认为,司法正在渐渐更加开放地接纳忠诚协议。划重点:渐渐、更加开放!或者说,只要你的忠诚协议,内容上不违反合同法52条,且内容合情合理可执行,忠诚协议的确能在一定程度助你挽回损失。
这里补充两个小知识点。首先婚姻法规定,夫妻互有忠诚义务。其次,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处分财产。这也是能让忠诚协议根正苗顺的法律基础。
而实践中导致忠诚协议效力不定的一大主要原因,是忠诚协议的内容相差巨大,怎么写的都有。且受影视剧影响,净身出户这一词是忠诚协议中的常驻嘉宾。殊不知,这个词汇属于听着爽,但法律上的三无产品,无明确定义,无法律依据,无效果保证。
那么我们该如何起草一份相对有保障的忠诚协议呢?请注意这个形容词,相对有保障。一定要绝对保障的,只能烦请你另请高明,本文做不到。我们从正反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这类约定无效。
1、约定侵害了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无效。比如:不得跟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任何接触和交往;出轨后不能再婚不能生育;出轨后要自杀自残等;出轨即放弃直接抚养子女等。
2、约定中的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财产。比如:将父母名下的房屋约定在赔偿范围内。
其次,这一类约定容易被法官打折。
1、天价赔偿。赔偿金额通常需要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不要动不动就搞一个亿的小生意。咱们普通老百姓通常还是和“万”更配哦。
2、净身出户。前文已经解释了,净身出户是三无产品,容易被认为约定不明。
最后,忠诚协议建议这样写
1、忠诚协议内容应该主要涉及过错后的财产分配。财产分配要落地生根,落实到你们实际拥有的财产上去。比如,房屋如何分割,车子如何分割,存款如何分割,越细越好。
2、赔偿有度。无论你多痛恨出轨,但是出轨的也是人,法律也得保障他的基本生存需求。出轨就只能是过街老鼠的想法,法律是不保护的。
3、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角度约定更佳。从某种角度来看,忠诚协议就是特殊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有明文规定的,有效性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还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如果你的婚姻已经需要忠诚协议,那么不妨咨询专业律师。最后悔的不是没签协议,是签了协议但没用。
最后的最后,分享一个忠诚协议被认可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金华市中级人民*
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婚后,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出具*。
200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约定》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
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审理后双方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意见一致,但对于双方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意见不一。
*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
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