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疆公务员试题如何看待被拐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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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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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19:27
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需理性看待
拐卖儿童罪,本身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1、刑法中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判死案例
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过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体会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惨,也能预料人贩子(若严谨表述,应称“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
疑人”,但为阅读顺畅计,以下皆称“人贩子”)必然为千夫所指、万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问题,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网友至今不知,人贩子在我国,是
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实际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
就有7人,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几乎一致:拐卖儿童数量多。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2、除了不避讳判死,其重刑率也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
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
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再严一点:降低门槛,更多适用死刑?
1、刑法的惩罚,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恶果
“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
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贩指认现场,被群众包围。
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
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
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
降低死刑门槛,最大的恶果还不仅仅是违背了刑法的原则,而且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说他是会多拐点还是少拐点?
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震慑拐卖儿童类犯罪,不要神话严刑峻法
1、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无法匹配上对拐卖者的震慑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对更多的人贩子处以极刑,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对于重刑能否减少犯罪,这个议题过于宏大、复杂,学界也多有争议。不妨抛下这个大话题,仅仅聚焦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考查一下严刑峻法对拐卖者的震慑,有多大作用。
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其一,亲生父母贩卖儿童的情况严重。今年1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谁也想不到的是,这些婴儿
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
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那么问题就来了:亲生父母是“卖”自己的子女,却谈不上“拐”。虽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
临这样一种困境:在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之间游移不定。亲生父母贩卖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会被处以拐卖儿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谁也想不到,在地下产房里贩卖孩子的,竟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其二,我国的拐卖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低。虽然有些地方声称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能达到80%,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情况很可能不是这样。据国
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
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们所说的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惯犯的
侥幸心理。
其三,买方难入刑,需求庞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高发,原因在于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
拐卖儿童“买方入刑”草案正在审议),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一方面纵容买家,一方面打击卖家?
*适当放权,反而有利于打拐
1、*打拐既然人力、财力跟不上,不如更多发挥公民社会自治的作用
据一线民警介绍,人贩子几乎都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窜作案,点多、面广、线长。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见肘,也要面临不小的经济负担,“跨地区救出一个孩子通常得三五万,而一个派出所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七八十万。”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给社会自治组织放出一个小小的透气口,比如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减少对它们活动的*。也要对这些组织减免税收,此前,公益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成功率不足7%。
2、用自由收养制度,来解决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
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想通过非己生的方式拥有孩子的人群依然庞大(原因复杂,如不孕不育、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就一定有供给方。因为刀头*血的营生总会有人做,其危险性转化成了每个被拐儿童“出售价格”的增加。
但是生不出孩子却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却不一定会造成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的问题。这背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自由的收养制度,因为自由
的收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把供需双方匹配。即使我们不愿意承认,也无可否认总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生下孩子后不想养、不能养,对他们进行道德指责和说教,无益
于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的收养儿童*,被官方垄断,儿童福利院垄断了合法收养几乎所有的供给。这等于把相当一部分收养方式宣布为非法,
这必然造成地下市场的繁荣。有人说,你这不是鼓吹合法买卖婴儿吗?实际上,这是两码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钱,中国传统的过继式收养,就是不给钱的;其二,
收钱不一定是坏事,国外很多收养家庭对生父母愿意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只需要判断生父母是否以此为“事业”即可。
结语:对于所有复杂的问题,都有一种简单、明显但却错误的解决方法。在治理拐卖儿童犯罪中,呼吁对所有人贩子处以极刑,就是这样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