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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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1:02
1、新生儿出生证 2、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其他证明材料: (1)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 (2)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 户口所在地 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3)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5)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6)属父母在国外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属父母在港澳台地区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孩子在境外身份证件及通行证,经*出入境部门出具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的核查结果后,办理登记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