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0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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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4:51
法律分析:选举权是义务又是权利。选举权不是*“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