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9 00: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21:10
1.第一步需确认材料款是否付清,贷方做相应的处理“应付账款/现金/银存
2.甲供材料这块施工方可从甲方取得*影印件和材料出库单一起入账,不需重新开具*
3.乙方根据完税证借:应交税费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贷方科目需根据你当时要工程款时怎么做的账务处理)
*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资质以上专案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装置。
现在大多公司都不愿接纳没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何况是会计这么重要的岗位,没有会计实际做账经验的更不敢要了,珠三角会计网正是针对这一情况,推出了建筑施工公司会计全盘真账模拟实训(连续三个月的账务),每笔业务都有原始凭证单据,配套教学光碟对每个月每一笔业务都有详细的讲解,一看就懂一学就会。想获得此资料或更多行业真账实操请登入珠三角会计网的官方网站检视。d
申报一级资质要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
实行营改增以后,建筑公司主要税种为*及附加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企业所得税等!
建筑属工程类,工程都是一项项的,所以要统计且区分好每项工程的成本,如工人是属哪个工程开支的.油费是哪个工程用得多,或者同一个厂的两项工程业务招待费怎么分摊,等等,当然也是大致的,但是成本区分还是重要的.
修路工程会计做账如下:
买沙石、水泥,
借:工程物资——沙石(含进项税价)
借: 工程物资——水泥(含进项税价)
贷:银行存款
全部领用砂石水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物资——沙石(含进项税价)
贷:工程物资 ——水泥(含进项税价)
工程未完工前,工程专案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支出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等 。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完工结算后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工程进行期间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材料如:冲击钻头、锯片等入账: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现金
工地的伙食费、夜晚加班的伙食费、购买给工人用的日用品等入账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等。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钢结构建筑工程营业税*前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2002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档案,即国税发[2002]117号档案(以下简称档案)。该档案明确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对钢结构建筑行业来说,主要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提供*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的问题。档案指出:纳税人(本文指一般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简称两条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据档案精神,只要是满足档案规定两条件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都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按档案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并分开缴纳流转税,否则,只能计征*。举例:A企业厂房由B建筑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2008年12月中标厂房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钢结构材料2000万元,建筑劳务1000万元。按照原《*暂行条例》*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档案规定:B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为2000×6%=120万元,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若A企业厂房由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施工(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按照原《*暂行条例》*、国税发[2002]117号档案规定: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为3000×6%=180万元。
二、2009年1月1日后*规定
为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新《*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
新《*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新的两个《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或者营业税。但又进行了特殊规定 :
新《*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新修订的《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是否应一并征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无论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都应分别征税,不需要再“列举”自产货物的范围了,[2002]117号第三条已成为多余的了。因此,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自产货物(第三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已失效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档案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取消,但具体操作还需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程式办理。
因此,在现行*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进行钢结构房施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施工,对自产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对建筑劳务收入和其他外购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未注明货物的销售额和劳务金额的应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劳务金额。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进行钢工程施工,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C公司进行施工,外购材料50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500×3%=45(万元),C公司应纳*为1500×6%=90(万元)。
可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对纳税人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更全面更规范。
企业需要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材料影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档案、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专案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法人当然是原企业的法人了。
2、财务可以自行独立核算。税金也一样。但账面上的财务要符合会计审计要求。
3、可以,因为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否则你老板开什么分公司啊?
4、注意与佛山分公司的业务冲突,佛山与南海太近了,附近的工程难免会有竞争问题,另外,你们与佛山分公司都是利用同一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的,注意要协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