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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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3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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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4:1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以进货专用*为依据,要求进项不得抵扣。取得专用*认证后,直接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27、28栏填列。对有一些地区可以对该出口退税所用的*先进行抵扣,然后再做进项转出,这种模式需要征得主管税局同意后方可操作。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要求,已抵扣的进货*不得申请退税,因此对于先抵扣再转出的这种操作(上海地区多采用该模式)需要先征得主管税局的认可,否则会有不得退税的风险。(若采用退税勾选的则直接按待抵扣进行申报)
对于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外贸企业,在采购商品让供货商开*时,一定要注意分别开具,不要开在一张*上,根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出口的货物必须单独核算,对于购入时没法分清的一律暂按出口记账,即暂不得抵扣进项,待出口后确定了数量再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把内销不符的进项税抵扣掉。如果不分别开票的话会影响内销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