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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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3:53
领证之前买的房子,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也写了双方的名字,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议分割或者请求*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