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5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1:38
单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散布,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及散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除了刑法245 246 252 253条规定的情况外,侵犯个人隐私均是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1997年3月14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中山边防支队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女子洗澡的袁某,该男子因侵犯他人隐私,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昨日记者从中山边防获悉,目前袁某已被*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晚上9时许,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坦洲镇裕洲村有人*别人洗澡。
接到报警后,边防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将一名可疑男子抓获。随后,边防民警在该男子的手机里面发现3个女子洗澡的4段视频(拍摄时间为2月至3月5日期间),遂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可疑男子袁某(28岁,湖南人),在珠海一家工厂打工,平时居住在中山坦洲镇裕洲村的广兴上街出租屋里,袁某曾在2002年、2012年分别因抢劫罪和入室盗窃分别被判刑,袁某从2月份起多次利用手机*他人洗澡。
晚上9时许,袁某在其出租屋的窗户用手机*他人洗澡被楼下的房东黄某发现并举报。据房东黄某介绍,其在外出买东西时无意中发现袁某爬到窗户用手机*他人洗澡。警方介绍,*女子洗澡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违法人员将依法受到惩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手机*4女子洗澡 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1:38
*不涉嫌刑事犯罪,不会因此而坐牢,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经认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1:38
*本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以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受害人也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