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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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24
2018-2019年长春市社保缴费标准为: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1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33元的110%的300%,即19837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33元的110%的60%即3967元确定。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即18033.9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3606.80元/月)。
《关于对2018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